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411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嘉兴青湖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嘉兴青湖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浙0411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条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1)浙0411执853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