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恢431号
申请人:**发,男性,1978年12月0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78********,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腰店村。
申请人: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QNM1K18。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81387023M。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06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邹家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发与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嘉和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544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振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贺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