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0548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刘国良,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秋林。
被告: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总经理。
原告***、***、刘国良与被告济南仲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2021年11月1日,原告***、***、刘国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国良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露露
书 记 员 翟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