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405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三区5号楼3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花都大道西段九号融信智慧广场2幢1**18层1803号。
法定代表人:周华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山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