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1民初903号
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C幢M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7535723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9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涂圣通
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