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02民初5894号 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后**。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C幢M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金华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金华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898036.1元及利息323522.9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3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28日止,之后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8日,原告将其开发的金华市***城电力工程承包给被告名下的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双方签订《金华***城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范围为***城二期东区一标段、外线接入工程施工图内的电缆管道包封、电缆井制作、电线电缆、设备等安装内容,并免费提供电力设计的咨询及前期报建、后期竣工验收等业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鉴定报告,根据该鉴定报告本案工程造价为10286155元,MPP顶管非开挖施工费用土方为385956元,原告已付12570147.1元,对此原告已超付工程款1898036.1元。 被告答辩称:1.鉴定机构适用的鉴定标准版本有误,应当按照市政工程的标准进行鉴定,而不应按照电力工程的标准进行鉴定;2.电力板块应该按照电力标准进行计算,挖出来是土方就按土方计算,挖出来是石方就按石方计算,需要再与公司进行沟通。3.关于利息,希望能够进行协商。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3月18日,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下属浙江圣井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签订《金华***城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其开发的金华市***城电力工程承包给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施工,并约定:工程范围为***城二期东区一标段、外线接入工程施工图内的电缆管道包封、电缆井制作、电线电缆、设备等安装内容,并免费提供电力设计的咨询及前期报建、后期竣工验收等业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暂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650万元,其中1050万元为外线接入工程的工程款,600万元为室外电力工程的工程款,施工完工程量按实际进行结算。工程造价计价及付款方式:1.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确定本工程的工程承包计价价款,不随政策性的调整。⑴工程安装定额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⑵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二类取费,弹性费率按中值取费,不计风险费用,其中措施费只计取安全文明费、已完工程保护费、工程定位复测费…2.工程结算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计价依据进行计算,在工程总造价的基础上下浮16%作为最终结算价进行支付…。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进行施工,原告也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至2018年7月2日,原告已支付给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工程款共计12470147.1元(原告于庭后自认其于2014年7月17日支付的97000元、2015年9月30日支付的3000元并非支付本案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原告曾自行委托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鉴定,该公司鉴定后提出了初审意见,但因被告方没有签字确认而未出具正式鉴定报告。因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与浙江安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初审结果相差较大,原告遂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经本院委托,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该工程鉴定造价:电气部分为6728435元,土建部分(不含MPP顶管费用)为3557720元,该工程不含MPP顶管费用合计造价为10286155元。因原、被告双方对MPP顶管非开挖施工费用协商不成,也无相关签证资料,和兴公司分两种情况进行了鉴定:一是MPP顶管非开挖施工若按穿越石方考虑,则其费用为735071元;二是MPP顶管非开挖施工若按穿越土方考虑,则其费用为385956元。另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以下问题,和兴公司也做出了回应:1.被告认为电缆的税金应另行计算。鉴定意见:电缆价格根据材料确认单计算,该确认单明确电缆材料价格已含税,税金不另计。2.被告认为混凝土包封应全部按安装定额计算。鉴定意见:合同约定套用《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及《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由临江变至***城1#开闭所及2#开闭所部分按市政定额计算,由1#开闭所及2#开闭所至***城各单体部分按安装定额计算。3.被告认为电缆试验应按电力专业定额计算电缆试验费。鉴定意见:定额套价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因被告对相关问题仍有异议,至今未将多收取的工程款退回原告。 另查明,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载明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为“土方类别”,标准是“三类土”,检查结果是“三类土”,而没有“石方”的相应记录。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现已注销。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付款凭证、审核工作联系函、初审对比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多付工程款后的返还问题,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纠纷。虽然双方之间的纠纷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所引起,但该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告下属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所承包施工的***城二期东区一标段等工程,其工程造价已经本院委托浙江和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对其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根据该鉴定意见,如不包含MPP顶管费用,该工程合计造价为10286155元。对于MPP顶管费用,虽然鉴定报告针对其穿越石方和土方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了鉴定,但根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检查结果是“三类土”,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MPP顶管非开挖施工存在穿越石方的事实,故该部分费用应按穿越土方进行计算,即MPP顶管非开挖施工费用为385956元。综上,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总价款应为10672111元。因原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12470147.1元,故其已多付工程款1798036.1元。对于该部分款项,本应由圣井电力金华分公司返还给原告,但因该分公司已经注销,且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在案涉工程款经鉴定后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多付工程款情况的发生,与原告自身审核不严有直接关系,且被告应退还多少工程款也需在鉴定后才清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从2022年7月18日鉴定意见出具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对原告合法有据部分的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79803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5元,被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491元;鉴定费97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意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656.5元,被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65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庄期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