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10448号 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57535723P,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C幢M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ARLD581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枫***4幢一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井公司)与被告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经诉前调解不成,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井公司诉请本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1792.62元并计算相应的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支付原告高压电缆、母线价格上涨增加的工程款403973.1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瑞安市瑞祥新区***01-26地块项目配电工程发包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有条件总价合同,双方以供电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施工图及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为基础,经友好协商约定,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4482828.13元,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线、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20%;2、施工进场后,支付第二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30%;3、设备到场经甲方初步验收后,再付第三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25%;4、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后,再付第四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15%;5、工程完工经验收后,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违约责任:甲方在约定时间未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开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高压进线涉及方案变更调整等原因,工程顺延至2022年3月31日完工,于2022年3月31日竣工验收完毕。2022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洽谈形成了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抢工费127万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金额1283509.34元。涉案工程总计结算金额27036337.47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034544.85元,剩余5001792.62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付。 被告新裕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有不实之处,其主张缺乏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请。一、关于本案所涉工程的具体情况。原、被告于2021年4月25日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建了被告所开发地块的配电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是120天,后由于新冠疫情等多方面的影响,被告同意工期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到期后,原告虽然完成大部分工程,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达到送电标准。同时,原告提出因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要求被告支付上涨的费用,被告为尽快完成施工,双方在2022年4月18日通过洽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承诺在2022年7月11日完成《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内所有专项验收并高压试送电,同时被告支付127万元,该127万元抢工费实际是原告提出的材料款差价等,包含了高低压电缆等价款调差,如果原告未按约定完成的无需支付抢工期间的任何费用。直到2022年9月,原告才完成专项验收及试送电。之后,原、被告双方对现场施工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对,被告认为在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时的部分工程实际上因设计变更无需原告施工,等于是将原合同中的一个项目取消了,为此这部分取消工程对应的工程款应扣除。目前双方还在商讨中,尚未完成结算。所以,原告诉状**,配电工程已在2022年3月31日完工并验收,已经结算等,均与事实不符。二、关于本案的工程款,因双方对工程量及结算方式存在分歧,双方尚未完成结算,对以一单一结报审单方式增加的工程量1283509.34元没有意见,除此外被告认为不应支付或应扣减的款项为:1、抢工费127万元以及原告增加诉请的高低压电缆调差部分403973.17元不应支付。按照双方在2022年4月18日达成的商务洽谈记录,原告承诺在2022年7月11日完成《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内所有专项验收并高压试送电,同时被告支付127万元,如果原告未按约定完成的无需支付抢工期间的任何费用。该127万元是包括了高低压电缆调差款项,也就是原告增加诉请的403973.17元。涉案工程实际是在2022年9月份才完成验收试送电,为此超过了约定的验收期限,被告无需再支付该127万元抢工费,包括高低压电缆调差部分。2、按照《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对于因取消环网箱工程项目而原告没有施工的部分,应扣减工程款1293823.11元。在原告正式施工之前,因设计方案变更,原定的环网箱工程取消。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也对工程量进行了现场核实,原定的环网箱4台、开关柜数十台、另有沟槽土方等整个环网箱工程都没有施工,减少了工程量,该部分合计金额有1293823.11元。《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一条第3款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主要工程量,第5款约定合同价款为“有条件总价合同,双方以供电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施工图及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为基础。.。.。.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24482828.13元”、“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缆、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第5款的约定是从工程量及计价依据两方面做了约定,首先工程总价要以工程量为基础(供电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施工图及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为基础),其次在计价上采取包干,也就是说除了高压电缆和母线以外,其他的材料和设备的单价不再浮动调整(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缆、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因此,最终提交供电部分审核确认的施工图是没有环网箱工程的,按照合同约定,承包范围是以图纸为准,对于取消的工程,由于已经变更了图纸,该部分原告并没有施工,则工程量不应再支付价款。从另一方面讲,原告在本案中也提交了以一单一结报审单的形式增加的工程量及款项,被告也予以认可。为何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原因就在于这些并不在施工图内,超出了供电部门审核确认的施工图范围,超过了包干的范围,所以工程款项的结算最终还是要以施工图上的工程量为准,不在施工图上的工程量均应据实结算。既然环网箱项目已经不在施工图上,那么对应的工程量及工程款也就不可能支付。3、高压电缆及母线槽工程量材料减少应扣减313864.30元。《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5款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缆、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即高压电缆、母线工程无论是工程量或单价都不在包干范围内,对于该部分工程价款,单价上涨部分已经在抢工费里确认,但对工程量也应据实调整。4、被告提出的上述应扣减金额均是未含税,现原告提出的支付款项均为含税金额,若含税,则答辩人主张应扣减的金额为:(1)工程量减少,应扣除未做的环网箱工程款1410267.19元(原不含税金额为12938230.11元);(2)高压电缆和母线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应扣减342112.09元(原不含税金额为313864.30元)。三、涉案工程尚未完成结算,被告已按约支付90%的工程款,对于剩余7%的工程款尚没有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第1款中约定“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双方因工程量的问题至今没有办理结算,没有双方及咨询单位确认的结算单,为此,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四、涉案工程尚在质保期内,3%的保修金不应支付。《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条第1款约定“工程完工经验收后,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保修金”,第八条约定“设备材料质量:质量保证期限按电力部门相关规定执行(2年)、“工程质量:公用负荷供电及专变部分工程质量保证期为2年(按实际竣工日开始计算)”,所以,涉案工程还在质保期内,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价款上,应保留3%的价款作为质保金(包括增加的工程量),待质保期满并符合支付条件时再予以支付。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1年4月25日,甲方新裕公司与乙方圣井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瑞安市瑞祥新区***01-26地块项目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1、安装部分:1)公变、公用配电室内的高压柜、变压器、封闭母线、低压柜、高压进出线电缆。2)附属配电:按图或按需配置安全工器具及验收用相关配电房配件。2、土建部分:1)室外管道土建:包括室外高压电缆排管及井。2)配电房土建:包括公变、公用配电室室内的设备基础、电缆沟土建等,还包括公变、公用配电室室内的照明电气。3、施工内容主要工程量:1)室内配电:高压柜63台、800kVA干式变压器20台、400kVA干式变压器1台、低压柜90台、DTU控制屏9台、封闭母线1批,详见附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2)户外环网箱4台、户外真空开关及其登杆装置4套。3)高压电缆:详见附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4)室外管道土建:包括高压电缆管预埋、电缆井砌筑,详见附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5)配电房土建:配电室内电缆沟砌筑、电气设备基础、电缆支架、设备预埋件、设备接地、室内地坪漆、室内墙面及天棚刮白、配电房照明箱、管线、灯具、开关、电缆沟排风设施(不包括建筑设计的防排烟等消防系统及灭火器)。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有条件总价合同,双方以供电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施工图及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为基础,经友好协商约定,本合同暂定含税总价24482828.13元,其中税额2021517.92元,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线、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高压电线、母线工程量及单价以开标日2021年2月1日与乙方采购打款日铜材基准价进行调整。工期120个日历天。工程款支付:合同签订后15天内,支付第一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20%;施工进场后,支付第二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30%;设备到场经甲方初步验收后,再付第三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25%;通过电力部门验收后,再付第四笔工程款按合同总价的15%;工程完工经验收后,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保修金(不计息)。违约责任:甲方在约定时间未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应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于业主交付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进场施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高压进线涉及方案变更调整等原因,案涉工程于2022年3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2年4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形成了如下洽谈记录:1、为保证****项目按时竣备,圣井公司申请增加赶工补偿费用,圣井公司承诺于2022年7月11日前完成****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内所有专项验收并高压试送电,新裕公司同意圣井公司在达成上述施工进度节点后增加抢工费用,抢工费用总计为127万元;2、如果圣井电力公司2022年7月11日前完成****项目试送电验收工作节点,新裕置业公司将同意支付上述抢工金额并与结算款一同支付;3、如果圣井电力公司2022年7月11日前未完成****项目试送电验收工作节点,新裕置业公司不同意增加上述抢工费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抢工费用均由圣井电力公司自行承担,且圣井电力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抢工、材料涨价及其他费用索赔并保障项目正常推进;4、若因新裕公司的信号覆盖问题、总包水电问题等,非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问题导致无法试送电,上述原因导致的送电延误时间可相应顺延;5、关于“21#楼东北角回填矿渣及平整事宜”、“25#楼北侧平土事宜”、“入户电力管二次更改敷设”的签证单已包含在本次洽商金额中,后期不再单独计取,按零费用处理;6、不管圣井公司能否按期完成相关节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新裕公司提出合同外任何索赔;7、上述相关条款,双方视同“****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2022年7月1日,经电力部分现场检验,出具客房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现场检验意见:本工程试送电成功,但无信号覆盖,须业主完成后满足验收必要条件再准予送电。2022年9月29日,经电力部分现场检验,出具客房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验收合格准予送电。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变更,取消了户外环网箱部分的施工内容(圣井公司已采购4台环网箱及配套设备)。2021年11月23日,圣井公司一单一结报审单签证增加工程量金额合计1283509.3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034544.85元。 被告开发的案涉****项目工程于2022年9月15日竣工验收,于2022年12月30日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企业信用信息、《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开工报告、工程完工报告、工程延期证明、《商务洽谈记录》、一单一结报审单、分包工程竣工验收表、客房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单、发票、银行入账通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经协商形成了一份《商务洽谈记录》,该洽谈记录第7条明确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上述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故双方应按照《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及《商务洽谈记录》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本案的工程款金额。1、根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造价为有条件总价合同,双方以供电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施工图及双方确认的承包范围为基础,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4482828.13元,承包范围内除高压电线、母线工程量及单价按约定调整外,余下全部包干。2、一单一结报审单方式增加的工程量1283509.34元,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根据《商务洽谈记录》第1条的约定,被告支付抢工费1270000元的前提条件为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前完成****项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内所有专项验收并高压试送电;第4条约定若因新裕公司的信号覆盖问题、总包水电问题等,非电力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问题导致无法试送电,上述原因导致的送电延误时间可相应顺延。案涉工程于2022年7月1日已经电力部门检验试送电成功,但因无信号覆盖,须待业主完成后验收必要条件再准予送电。2022年9月,信号覆盖问题障碍解除后,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准予送电。综上,根据《商务洽谈记录》第1条、第4条的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抢工费1270000元。4、本案工程价款双方已经通过《商务洽谈记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铜材市场价格上涨而调整的高压电缆、母线价差403973.17元,被告主张扣减因施工设计变更取消了户外环网箱部分施工工程量1293823.11元,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案涉电力工程施工工程总价款为27036337.47元(24482828.13元+1270000+1283509.34元)。根据《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工程质保期满后,退还保修金,而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两年,于业主交付之日起算,故保修金支付条件尚未成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26225247.35元(27036337.47元×97%),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2034544.85元,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90702.50元(26225247.35元-22034544.8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19070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3年7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40元,减半收取27820元,由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被告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浙江圣井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由被告瑞安新裕恒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