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3民初1570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吴越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夏,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林口镇兴林广场三号楼10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林。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7元,减半收取1429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群章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