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5民初961号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姜天亮,该公司经理。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镇兴林广场3号楼10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剀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祁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