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25民初772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明,男,黑龙江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清,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庆高
审 判 员 周 剀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