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荣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25民初772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口县。

法定代表人:张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修文,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明,男,黑龙江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清,女,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鸿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鸿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按件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庆高

审 判 员  周 剀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