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

诸城市国土资源局、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鲁078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诸城市繁荣东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慧,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诸国土行罚字[2017]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主动整改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至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永华
审 判 员  崔兆在
人民陪审员  陈树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翟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