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2民初2958号
原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宋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宝,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原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付欠款120000元;2、判令***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卖给***瑞沃汽车一辆,价款188400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于2014年还款68400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付。为此,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7日,***与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还款协议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将价格208400元的瑞沃车一辆,让利2万元(实际价格为188400元)转卖给车主***,双方协商分三次现金还款。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还款金额为64800元;第二次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还款金额为60000元;第三次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26日,还款金额为60000元。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起生效﹗转让方: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日期:2014-1-27接收方:***日期:2014-1-27。”2018年4月19日,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以***尚有120000元欠款未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拖欠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瑞沃车辆款,有还款协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欠款1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还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主张***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欠款1200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承担以欠款1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应承担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树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