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172号之一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山一路43号4**402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