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4172号
申请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东山一路43号4**402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龙都建材城西500米(206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乐天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