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德瑞化工有限公司

营口德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411民催2号
申请人:营口德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
法定代表人:姜德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冬冬,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申请人营口德瑞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2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为某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出票人为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辽阳银行抚顺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营口德瑞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刘军红
审判员 胡芳芳
审判员 许   凌   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晓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