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等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3795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2049。
负责人:桂文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3521。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男,该公司法务诉讼高级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宁夏中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中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21352664484J。
法定代表人:徐一俊。
被告: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泰州市海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354580348L。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被告: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无锡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4562951238H。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被告: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2333661800X。
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被告: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国家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7436。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被告: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521788235488D。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被告: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723MA6K85B701。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晶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丽江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09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媛坤
 书  记  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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