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人仲调字(2021)第HT340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22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折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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