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睎小刚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9192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21。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武,该公司员工。
原告***、被告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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