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乡叶圩居委会办公用房01栋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宫里镇***村虹桥路2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6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蒙牛乳制品(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天门大街6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新庄村168号。
上诉人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蒙牛乳制品(泰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991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上诉人江苏海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