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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朐宏川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潍执指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天门大街。
被执行人:临朐宏川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傅家李召村。
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宏川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据(2013)呼仲裁字第39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蒙牛乳业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朐宏川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临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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