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孙静与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甬宁商初字第1926号
原告:孙静。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幼生。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与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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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柴学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方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