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二初字第485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西店镇铁江村3组5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加会村。
法定代表人:*幼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校进,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志炳与被告绍兴申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志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审 判 员 刘 卫 东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维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