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潮,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雄。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京能**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县忠义乡后卜子村。
负责人:郑乐金。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京能**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工程施工项目部、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56元,减半收取计10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培德
审 判 员 彭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漫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