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京能康保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工程施工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维潮,内蒙古奥特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培雄。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京能**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县忠义乡后卜子村。

负责人:郑乐金。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王颖。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龙,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京能**风电项目风机基础工程施工项目部、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56元,减半收取计10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培德

审 判 员  彭秋红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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