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743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该公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系该公司职员,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身份证号: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