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25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7431222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187085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尤拉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