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23执193号
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惠东县现代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惠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银行存款3014253.52元,于2018年3月21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表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汕尾市城区建筑安装总公司已另支付30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共执行到位6014253.5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3民初240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