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国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21民初1736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玲,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芳,北京XX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4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炳流,广东XX律师。
被告:施流钳,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海丰县。
被告:海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398XXD,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附城鲤鱼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汕尾市城区国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2000001848,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通港路(区府右侧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家生。
原告***诉***、施流钳、海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尾市城区国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以案件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施流钳、海丰县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汕尾市城区国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12.05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