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1333号之二
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五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80145D。
法定代表人:邓明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青松,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西区富华道30号黄金广场商铺13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5059040G。
法定代表人:彭植均。
被告:***,男,193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泸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光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泸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4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49元(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广东中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群
审判员 廖鑑财
审判员 余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