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1)粤0983执保106号
申请人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宜市宜居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983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信宜市宜居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城支行80×××26账户内的存款29211658.84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应当提交本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