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6164号之一
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区达北线西环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67307956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五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478014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物资部经理。
被告:中山长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北路62号五楼之一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D4N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长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50元,减半收取为229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975元(已由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信宜市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