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135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657069,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笑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谱,系贵州贵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5051902071W,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舞阳镇五里牌油脂厂内。
法定代表人谢作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黔26执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黔民初3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澜溪国际商住小区项目”在建工程予以查封,案件系凯里东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大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地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为此,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黔2625执135号商请移送执行函,2019年10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执25号《同意移送处置的回复》,将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澜溪国际商住小区项目”在建工程所查封财产移送本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不解除账户冻结的情况下,划拨被执行人黔东南方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远支行的账户05×××12的银行存款212194.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增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