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陵美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2执1562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美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QPX1T4T,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合义村。
法定代表人:丁美松。
被执行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657069,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笑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陵美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钱 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