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南陵美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2民初4890号

申请人:南陵美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合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QPX1T4T。

法定代表人:丁美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657069。

法定代表人:黄笑昌,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应收工程款在20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芜湖县红杨镇“芜湖县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及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田间过程建设项目1标段工程”应收工程款在20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叁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寅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提示:申请人认为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