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安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5民初982号

原告: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49号新宇新城C栋2单元201房。

法定代表人:李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北京市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兴桂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永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玉娇,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安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766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14000元(每延误一天支付,则按合同价的0.5%支付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也即14000元);3、以上1、2项共计7166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元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桂林兴安小溶江水库双拥路移民安置点住宅5栋25栋25号地基抢险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5栋25栋25号地基加固。该工程于2018年2月6日开工,2018年5月8日竣工。《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280000元。另,该条的第4点约定,如需做植筋胶复检试验、植筋现场拉拔试验及试桩检测等,费用由发包人(被告)承担,涉案工程已做相应检测,支出试验费及税金共计1665元,被告应当承担该费用,因此涉案工程结算总造价为281665元。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6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在当日移交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4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76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均不予支付。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特向法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查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兴安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必须适格。经查,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兴安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这一单位在兴安县范围内已不存在,本院送达的应诉材料系由兴安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签收,而兴安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亦不认为自己在本案中系原告起诉的被告。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西建科结构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玉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