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17840号
原告:**市塘***石材厂,经营场所**市塘蓬镇安和村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1MA5127NU9T。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广东善***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塘***石材厂与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市塘***石材厂于202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塘***石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62元、保全费1020.3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