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民终12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嵩江东路866号,钱湖北路185号302-1室。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航中路19号1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855号第1幢4层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晒,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术公司)因与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龙公司)及被上诉人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美术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34667.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54492.78元(以3534667.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四、由*****公司、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负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与理由:一、*****公司欠付剩余工程应为3534667.76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3046870.95元。(1)保理费335750元应由*****公司承担。该保理业务系协助*****公司开展的业务,系*****公司为缓解其资金压力而要求深圳美术公司通过保理机构接收款项,按照交易习惯,该笔交易所产生的保理费应由*****公司承担。(2)一审认定*****公司主张的15455.85元均为电费且需由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关于水电费事宜,*****公司提交了一张金额为8259.63元的电费发票,一张金额为2161.02元的水费发票,共计10420.65元。双方是在质保期结束后进行的结算,当时双方已考虑了项目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等费用,已将水电费予以扣除,从而双方对结算总额达成一致为含税28755016.38元,故本案不应另行重复计算。且*****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系单个月份且不连续期间的,按照常理来说,深圳美术公司不可能单独不交某个月份的水电费。另外,两张发票均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司未交付给深圳美术公司,深圳美术公司也不能予以抵扣或做账使用。其次,*****公司提供的5035.2元的银行转账支付凭证,深圳美术公司对该金额表示认可,但该笔转款与电费无关。(3)关于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维修费用136590.96元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双方是在质保期结束后进行的结算,当时双方已考虑了质保费用,最终形成的结算单上的结算价格,现*****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重复承担维修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二、*****公司应当承担未付款的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在明知有大额欠付款的情况下,无故拖欠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深圳美术公司对涉案项目存在转包、挂靠情形,与*****公司互负过错,予以抵销*****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建工实务中,作为发包方的*****公司是完全清楚实际施工人是谁,而且涉案工程的磋商缔结也是由实际施工人去发展交易的。*****公司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就知悉整个工程的履行方,但其凭借着甲方的强势地位,不允许删除“要求按照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自身如出现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之后提出理由抗辩,其行为存在恶意。故*****公司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三、上海宝龙公司与上海瑞龙公司均应当对*****公司的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首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轻易控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转移控制公司的财产、调配公司的管理人员、安排公司的经营业务,容易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本案中,上海宝龙公司系上海瑞龙公司唯一股东,上海瑞龙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上海宝龙公司与上海瑞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监事均为***;上海宝龙公司的总经理***是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家公司高管的人员组成上具有高度重合性,属于人格混同。其次,*****公司仅为涉案项目的项目公司,其在项目完成后,已由其宝龙集团母公司处理债权,上海宝龙公司对*****公司存在过度支配与控制。另外,在深圳美术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公司与上海瑞龙公司账户中均未冻结到可偿还本案债务的财产,目前只有上海宝龙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一审中,仅有上海瑞龙公司提供其2019年-2021年三年的《审计报告》,*****公司与上海宝龙公司均未提交任何的财务证明。上海瑞龙公司的《审计报告》仅能反映上海瑞龙公司的负债和利润情况,不能反映上海瑞龙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财产走向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上海瑞龙公司,那么上海瑞龙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认定涉案*****公司的债务由上海瑞龙公司承担,那么这笔债务也就是上海瑞龙公司的债务,即作为上海瑞龙公司唯一股东的上海宝龙公司也应当承担此笔涉案债务,上海宝龙公司系涉案债务的最终责任人。上海瑞龙公司现无法能力清偿涉案债务,深圳美术公司很可能需要在执行阶段追加上海宝龙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执行阶段是否能顺利追加,以及追加时上海宝龙公司可否还有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都会成为深圳美术公司实现权利的重大阻碍。故从立法本意、债务偿还能力、减少债权人诉累以及保护交易安全等多个角度看,本案都应当让上海宝龙公司与上海瑞龙公司均对*****公司的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剩余工程款金额正确。1.案涉保理费应由美术公司自行承担。第一,在支付工程款期间,深圳美术公司与*****公司协商按照保理方式结算部分工程款,保理商由深圳美术公司选定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之后*****公司配合深圳美术公司及保理商签订了案涉保理方式付款的一系列合同并递交了相应保理所需材料。保理付款完成后,深圳美术公司从保理公司处获得了保理业务项下的3614250元款项。*****公司按照发票金额以及保理合同向保理商付清了全部的3950000元的工程债权款。335750元差额部分是深圳美术公司基于保理方式项下将应收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所应产生的保理费用,该笔保理费用理应由美术公司自行承担。第二,深圳美术公司称*****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而要求其按照保理方式接收款项,但深圳美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且保理付款的模式系深圳美术公司要求后双方协商的结果,保理商也是深圳美术公司指定的深圳企业,相关保理费用按照逻辑和惯例也应当由其自行负担。第三,深圳美术公司已接受*****公司以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公司配合完成了保理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手续,后续也按照保理合同全额支付了转让部分的全额款项。从结算时间节点看,保理付款时双方未完成结算,*****公司没有义务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公司也没有理由主动在需要自身承担保理费用的情况又提前预付工程进度款。2.按照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公司主张的电费理应由美术公司负担。案涉工程合同约定能耗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双方的结算协议仅就造价部分进行审计结算,结算协议中没有免除承包人承担电费的约定。3.质保义务系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深圳美术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在出现质保问题后从未到现场进行过维修,发包人*****公司有权在其拒绝维修后将案涉工程的质保金扣减并支付给第三方施工单位。案涉工程的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解除双方关于质保期限内的所有责任与义务。质保义务也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深圳美术公司责任,并未免除深圳美术公司的维修责任。且事实上深圳美术公司从未到现场履行过维修义务,全部都是由*****公司或物业公司在维修,装修质量问题和未施工部分的问题非常之多。其主要原因就是案涉工程被深圳美术公司全部非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个人所导致,一审法院采纳*****公司的抗辩意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美术公司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价的20%违约金,抵销后*****公司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以及利息。1.*****公司在支付完前期工程款后,案涉工程出现了大量的质量问题,但深圳美术公司拒绝维修,同时拒绝就质保问题按照协议进场联合复验。双方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争议。因此,美术公司违约在先。深圳美术公司作为建筑企业,其整体违法转包获取管理费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对利息的处理仅仅为5万元,案涉工程的总造价为2875万余元,相对于美术公司所获利润而言,5万元的惩罚显然太低,不能起到任何惩罚性的作用,一审的裁量对双方利益的衡量完全失衡。三、上海宝龙公司和上海瑞龙公司均无需承担连带责任。1.如上所述,***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其母公司上海瑞龙公司和上海宝龙公司同样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基于合同相对性,深圳美术公司起诉要求一人母公司上海瑞龙公司尚有公司法的特殊规定为理由,但连续突破两层要求上海宝龙公司继续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且突破了民法典或者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2.本案*****公司和深圳美术公司之间的纠纷尚在争议之中,债权尚未确定,不宜连续突破公司有限责任。且股东有限责任系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如果一人公司的人格可以在个案中被层层否定,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连带责任系法定责任,目前现行法中并没有可以层层追溯上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3.深圳美术公司以一审500多万元的诉讼标的提起诉讼保全,冻结上海宝龙公司账户,系恶意保全倒逼下属企业*****公司调解并支付所谓剩余工程款。 *****公司、上海瑞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深圳美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深圳美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深圳美术公司实际将该工程整体违法转包给案外人***,***与深圳美术公司系挂靠关系,依据案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条之约定,*****公司有权按照结算款项的70%重新结算并有权向深圳美术公司追偿相应已付的工程款。根据**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深圳美术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系挂靠关系,案外人***系案涉装修工程的实际分包人。深圳美术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整体违法转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案外人***的事实,已经符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5条关于转让、分包和发包人独立分包工程约定的情形,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公司有权以结算价款28755016.38元为基数的70%重新结算,结算后*****公司仅需支付20128511.46元,截止目前,*****公司已付的25586554.47元款项已经远超重新结算的工程款项金额,深圳美术公司无权再行主张工程款。二、按照案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5.2条约定,深圳美术公司违法转包案涉工程,*****公司有权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深圳美术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违法转包给案外人***,构成违反案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按照该约定*****公司有权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按照目前深圳美术公司举证的结算价款计算,*****公司有权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公司5751003.27元违约金(28755016.38元*20%),按照深圳美术公司的诉请金额两相抵扣后,*****公司亦无需向深圳美术公司再支付所谓工程款。另外,按照一审*****公司递交的相关审计报告等证据已足以证明***公司与上海瑞龙公司之间的财产独立,一审法院判决上海瑞龙公司连带责任系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无论是按照*****公司主张的重新结算后的工程价款金额还是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深圳美术公司均无权向*****公司主张所谓剩余装修工程款。且深圳美术公司违法转包整体工程,已经构成违法,同时构成违约,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违法转包的后果。案涉工程合同针对违法转包、挂靠等惩罚性、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系私权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无需再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任何工程款项,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需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46870.95元属法律适用错误。此外,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忽略双方的协议约定,作出*****公司承担工程款的判决变相鼓励了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不利于正确的司法价值导向,使违法者得不到任何相应的惩罚,反而支持了深圳美术公司的违法行为。 深圳美术公司辩称,一、深圳美术公司与*****公司在质保期满结束后的2021年12月缔结《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时,*****公司对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均无异议,*****公司恶意拖欠款项重大违约行为在先,才导致本案产生,深圳美术公司有权要求*****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本案中,深圳美术公司与*****公司双方在2021年12月份质保期满结束后,达成结算价格,形成《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此时*****公司对项目的质量和工程的承揽人都没有异议。但后来在款项支付过程中,*****公司恶意拖欠涉案工程款,*****公司违约在先,现又以在其强势甲方地位情况下缔结的不平等合同条款来主张减少工程款,*****公司的行为存在重大违约,法院不应支持这种恶意违约的行为,不应对这种行为进行正面的评价。二、“要求按照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的条款系*****公司运用甲方强势地位缔结的格式条款,*****公司无权以此为依据对涉案工程仅按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更无权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整个合同都是甲方*****公司的格式合同,*****公司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不允许乙方深圳美术公司进行任何修改,故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任何可以适用的甲方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公司知悉涉案项目将要施工的人员、进度等履行情况,“要求按照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的条款完全是为了其自身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而准备的。按照*****公司和上海瑞龙公司的逻辑,如涉案工程存在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适用的触发条件,那么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律上将被作为无效的否定评价,既然合同无效,那么“要求按照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的条款也当然无效,*****公司更无权依据此条款来抗辩拒付剩余工程款。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公司和上海瑞龙公司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无权在本案中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违约金,也无权予以抵扣应付工程款。三、上海瑞龙公司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美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款3534667.76元;2.*****公司赔偿深圳美术公司各项损失2087413.94元;3.*****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54492.78元(以3534667.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7%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31日);4.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对*****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10日,*****公司(发包人)与深圳美术公司(曾用名: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就鄞州新城区原华纳圣龙公司地块(**宝龙广场)项目精装修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一份,约定:暂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开工通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之日;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21123985元,其中不含税增值价20508723元,增值税615262元,本工程合同价款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签署日(含增值税)、保险费、能耗费、措施项目费、总包管理服务配合费、其他项目费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按当月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拨付,若当月进度未按月计划完成,则按当月经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60%支付,进度补上后在次月补全余下的20%,每次拨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必须扣除当月所进的甲供材料、设备及其他应扣款的费用,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支付;保修期届满前一个月,承包人应主动提出对已竣工的承包工程质量进行复验的申请,复验合格并经发包人确认的,方可按本合同条款结算保修金;承包人未提出申请对已竣工的承包工程质量进行复验的、复验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未经发包人确认复验合格的,则工程完工后的保修金返还期限自动延长至复验合格并经发包人确认之日止。发包人付至工程总价的95%时,承包人应开具并提供含保修金的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复验合格后30天内支付剩余的全部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项目经理为**,承包人委派的代表为***、职务现场负责人;若发包人存在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等违约情形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必须以其自有员工完成本工程施工,不得以转包、挂靠、单项分包、劳务分包、违法分包的方式将本工程发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在施工过程,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前款约定情形的,发包人有**令该分包单位退场,退场结算款按照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如发包人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前述约定结算;如发包人在结算后发现上述情形,则发包人有权按照前述约定重新结算并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相应的工程款;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保修后,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到物业管理处收取工作单,并在24小时内答复是否能修好、何时能修好,在同物业协调一致后再进行维修,属于承包人责任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单;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时,如发生无法或难以联系到保修责任人的、保修责任人未能按时取单或未按时进行答复的、保修项目未能在保修责任人承诺时间内修复或修复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可自行安排进行保修,发生费用的120%发包人有权凭照片或其他证据从承包人交纳的保修金中扣除,同时对承包人处以维修费用50%的罚款;等等。附件《工程结算补充协议》约定在进行项目结算时,如有设计变更及(或)现场签证,额度在范围内的,承包人必须依据发包人出具的有效书面通知方可进行结算,额度超出范围的或者发生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窝工的,承包人必须依据相关审批文件及发包人出具的有效书面通知方可进行结算。 2019年6月3日、7月4日,*****公司分别向深圳美术公司开具金额为2100000元的编号为20458381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1850000元的编号为59905012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深圳美术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前海联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商,以下简称:深圳前海公司)签订两份《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将上述发票对应的2100000元、1850000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深圳前海公司,并向*****公司发送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上述债权转让事宜。 工程完工后,深圳美术公司和*****公司签订《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其上载明送审造价32843658.43元,审定造价含税金额28755016.38元,不含税金额27917491.63元,保修期2年,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12月止。 2021年10月15日,**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科鸣电器有限公司诉深圳美术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浙0205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审理中,深圳美术公司辩称***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分包人,其与深圳美术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述称:深圳美术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该工程由深圳美术公司**地区的负责人***实际施工,其系深圳美术公司员工以及案涉项目部的项目副经理,与深圳美术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深圳美术公司申请证人章时、***、***出庭作证,***述***系案涉工地施工员,********等人均为***雇佣的人。法院审理中查明认定:*****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深圳美术公司,***系深圳美术公司在案涉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以深圳美术公司名义承接案涉工程。 *****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31日,企业类型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由上海瑞龙公司100%持股,上海瑞龙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8日,企业类型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公司,由上海宝龙公司100%持股。 另查明,深圳美术公司因案涉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签订后,*****公司将案涉项目精装修工程交由深圳美术公司施工,现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双方约定的保修期也已届满,故深圳美术公司有权向*****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和保修金。关于已付款金额的认定,深圳美术公司主张已付款金额为25220348.62元,*****公司则认为实际已付款还应加上深圳美术公司需承担的保理费用335750元以及*****公司为深圳美术公司垫付的电费15455.85元。鉴于*****公司按照发票金额向前海公司支付3950000元工程款后,前海公司实际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3614250元,335750元差额部分系深圳美术公司将两笔应收工程款转让给前海公司时所应产生的保理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已付工程款金额应为25571554.47元(25220348.62元+335750元+*****公司为深圳美术公司垫付的电费15455.85元)。案涉工程审定造价28755016.38元,扣除已付款以及需扣减的质保期内维修费用136590.96元,剩余未付款应为3046870.95元。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深圳美术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转包、挂靠等违约情形,且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以及剩余工程款金额存在争议,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对*****公司要求按照工程量价款的70%进行结算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纳,深圳美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院亦不予支持。上海瑞龙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本案审理中其提供了2019年-2021年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财产独立,但该证据仅能反映上海瑞龙公司的负债和利润情况,不能反映上海瑞龙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财产走向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上海瑞龙公司,深圳美术公司对此亦提出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上海瑞龙公司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深圳美术公司要求上海瑞龙公司的一人股东即上海宝龙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46870.9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上海瑞龙公司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深圳美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51536元,由深圳美术公司负担20361元,*****公司、上海瑞龙公司负担311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上海瑞龙公司负担。 *****公司、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深圳美术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23)苏1112执627号信息,拟证明上海瑞龙公司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235495元,上海瑞龙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经质证,*****公司、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表示该款项已经履行,当时没有履行是因为本案深圳美术公司恶意保全了银行账户。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上海宝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关联,故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关于保理费、水电费、维修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承担问题;二、关于上海瑞龙公司、上海宝龙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问题;三、关于深圳美术公司违约责任及工程款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于保理费问题。《公开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合同方为供应商深圳美术公司与保理商深圳前海公司,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也系深圳美术公司出具,因此,深圳美术公司称相关保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水电费问题。双方合同约定水电费并非由*****公司承担,而《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中也并未表示该费用已经在结算时进行扣除,故该费用应由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关于维修费用,深圳美术公司称在结算时双方已经对该费用进行了考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并未显示该费用在结算时已经进行了相应扣减,故一审认定该费用由深圳美术公司承担并无不当。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后再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复验申请,复验合格并经发包人确认,结算保修金。《竣工结算确认协议书》载明保修期起始2019年12月,2年期间,截止2021年12月。该保修期间仅约定至月份,并未明确具体的日期,但该竣工报告签订时,工程业已实际完工,按照有利于施工方的原则,可将2021年12月1日视为保修期满日期,*****公司未按时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深圳美术公司诉请*****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依约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瑞龙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上海瑞龙公司虽在一审中提供了2019年-2021年连续三年的《审计报告》,但该证据不能反映上海瑞龙公司和*****公司之间的财产走向情况,不足以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上海瑞龙公司,故一审判决上海瑞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上海宝龙公司并非*****公司股东,深圳美术公司在本案中径行主张上海宝龙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上述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公司称因深圳美术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挂靠,根据约定应按照结算价格的70%重新结算,并有权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承担20%的违约金。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深圳美术公司在(2021)浙0205民初2741号案件中明确表示***系案涉工程的实际分包人,其与深圳美术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根据该案认定事实,***系深圳美术公司在案涉项目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和项目副经理,以深圳美术公司名义承接案涉工程。因此,深圳美术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而并非转包关系。建设工程挂靠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深圳美术公司在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中亦明确表示深圳美术公司不得以其自有员工完成本工程施工,不得以转包、挂靠、单项分包、劳务分包、违法分包的方式将本工程发包给其他任何第三方。现根据查明事实,深圳美术公司与***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深圳美术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约定,发包人可以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结算,故*****公司诉请依约有据,但按照工程量的70%结算显然会造成对深圳美术公司惩罚过重情形,故本院酌情认定按照工程量的95%进行结算。至于35.2条约定的20%的违约金,针对的是转包、分包情形,与本案并不完全相吻合,且在已经按照实际工程工程量扣减了5%的款项后,再行扣减违约金从实际损失方面看也并无必要。案涉工程审定造价含税金额28755016.38元,*****公司需支付金额为27317265.56元(28755016.38元×95%)。扣除已经支付25220348.62元、保理费335750元、垫付电费15455.85元、支出的维修费136590.96元,*****公司需支付金额为1609120.13元(27317265.56元-25220348.62元-保理费335750元-垫付电费15455.85元-支出的维修费136590.96元)。一审法院在查明*****公司存在**付款、深圳美术公司存在挂靠的情况下,对该两种性质不同,金额差异很大的违约情形,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抵消,处理欠妥。 综上,上诉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332号民事判决; 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609120.13元,并支付以1609120.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36元,由上诉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1764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7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11元,由上诉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129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瑞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