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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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1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42156979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望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锁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和解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203执1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