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云0114民初210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日,系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诉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术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于2023年5月6日进行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美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日到庭参加诉讼。因第三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3年5月31日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日、第三人***远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0989.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9098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暂计为:6950.44元(2022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5日,共计359日,资金占用费为190989.2元*359天/365天*3.7%=6950.44元);(上述两项共计197939.6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工程项目位于昆明市呈贡雨花片区,工程名称为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招商翰林大观)A2地块室内精装修工程,业主方为招商蛇口昆钢(昆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云南雨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泉置业),总包施工单位为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术),开工日期2021年5月15日,竣工日期2021年8月15日,验收日期2021年9月25日。2021年2月21日雨泉置业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深圳美术签订《雨花国际商务中心一期(招商翰林大观)A2地块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上述装修工程发包给深圳美术。2021年3月28日被告深圳美术项目经理邓坤泉代表被告与原告签订《乳肢漆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工期自2021年3月28日至9月1日,同时约定了工程量、款项计算及工程款支付等内容。2021年9月原告按期完成工程施工,2021年9月25日该装修工程通过全面验收交付使用,在原告的反复催促下,2022年1月5日经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经双方签字并加盖被告方工程项目章的工程结算单,结算单上详细载明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已付金额和尚欠金额。结算后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190989.2元未支付。 被告美术公司答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律师代理费不予认可,至于金额有争议也不予认可。工程款没有争议,合同结算确认金额是1022189.2元,被告公司已支付892000元,剩余未支付130189.2元,被告在2022年1月31日支付了70000元。截止目前实际下欠60189.2元。本案合同签署方是**、***,由其协商好后,将书面协议书签字确认后,送达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将根据结算金额支付。 第三人***答辩称:一、被告美术公司2022年结算后支付给第三人工人工资70000元,其余的款项都是支付其他工程的款项,在**起诉的金额当中也有第三人的份额在里面,金额在9万多元,剩余的部分是**的。二、原告这边的金额只有2万元,是按2元/平方的提成结算,剩余的款项是第三人的,在本案中该支付第三人款项没有付完,对于第三人的部分,将另案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各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对其证明目的随后予以阐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第三人***(乙方、施工方)与被告美术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乳胶漆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招商翰林大观商务中心一期雨花国际A2地块一标段工程,工程内容为:3#楼户内所有墙面、顶面找平腻子及腻子粉批灰两边、打磨、卫生清理干净,然后乳胶漆喷涂及滚涂。工程期限:2021年3月28日至2021年9月1日。合同价款:本协议为工程量包干价,单价按照事项单价计算,施工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注:施工总单价20元/m2二层冲经及找平总单价35元/m2。 工程款的支付方法:乙方进入现场,施工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第三方验收合格,按照单位月进度完成工程量总造价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的75%,所完成工程量具备支付条件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项的总工程价的90%,单位工程完工经甲方第三方客服验收合格后,公司应支付工程款项的总工程价的97%,币种为人民币。留3%的质保金,按照国家规定保修一年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公司全额退还(无息)。 2021年9月25日,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021年10月18日,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美术公司签订《3#楼户内油漆工(***)人工费工程量清单》,确认工程总金额合计1022189.2元,支付(按合同约定97%)991523.524元,4-12月计时工及修补费用、人工费共计60800元(按合同约定100%),合计总借支892000元,共计还需支付160323.524元。 第三人***认可结算后被告美术公司向其支付7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工程款190989.2元,其中进度款160323.524元该笔款项已经双方结算明确应当支付,其中质保金30665.676元,该笔款项已于2022年9月25日质保期满,符合支付条件,扣除被告美术公司已支付的70000元,本院核实后予以支持120989.2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其中质保金约定无利息,则本院仅支持其中以9032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部分。至于第三人***,在本院依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后,并未就涉案款项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当庭明确表示其与**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另案起诉,且本案原告、第三人就其之间的份额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本院对此部分不予置评,本案款项由原告主张后,由第三人***另谋途径解决。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及保险费1000元,均非诉讼必然产生的费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989.2元,并支付以90323.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29.5元、保全费1509.7元,合计3639.2元,由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298.2元,由原告**负担1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