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8民终1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黄坡镇城西路10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黄坡镇城西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19467155-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3民初2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8)粤0883民初2736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1977年至2008年)。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以予改正。一、一审法院认定:“2004年4月6日经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实行改制的决定”与事实不符。因为,此代表大会根本不存在,没有职工参加,也没有职工代表参加,更加没有公告与通知,职工们对此事并不知情。况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所谓的代表大会决定,没有任何到会人员的“签名”,其所谓的签名是在另外一张空白纸上签名的,庭审时此签名也没有原件核对,没办法认定其真实性,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二、一审法院认定的“2005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要求将**市第七建筑公司实施改制的请示》及**市深化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于2006年2月7日作出的吴企改办【2006】01号《关于市七建公司要求改制的批复》,同意被上诉人进行公司改制,并要求改制必须在黄坡镇委、镇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此认定不实。因为,改制请示没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没有任何的公告,职工们不知情,而政府对于改制请示的合法性不以予审查,作出批复属程序上的违法,应以予撤销。三、至于**出资1427874元购得公司的产权,更与事实不符。**的购买行为更加没有经过职工大会的通过,交易程序违法。四、上诉人在庭审前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没能正常购买社保。上诉人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并非给付之诉,是请求确认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适当,应以予改正。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并没有改制,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以予维护。为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 被上诉人**七建公司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与**七建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77年至2008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本案中,**七建公司原是黄坡镇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4月6日经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实行改制的决定,并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要求将**市第七建筑公司实施改制的请示》。**市深化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于2006年2月7日作出吴企改办[2006]01号《关于市七建公司要求改制的批复》,同意**七建公司进行公司改制,并要求改制必须在黄坡镇委、镇政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后由现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142.7874万元购得公司的产权,并被批准更名为有限公司,上述142.7874万元用于**七建公司改制职工的安置以及偿还职工集资款等。据此,**七建公司在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由此产生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或医保等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至于**七建公司其改制是否完成或更名为有限公司等,均不影响该改制行为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从**市深化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吴企改办[2006]01号《关于市七建公司要求改制的批复》、被上诉人**七建公司与**市黄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书》、被上诉人**七建公司改制的《公告》、**市黄坡镇人民政府《关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后的产权移交决定》和**市规划建设局吴规建[2007]25号《关于同意**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改制后更名为“**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批复》等等来看,可以证实被上诉人**七建公司原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了企业改制,本案是政府主导和审批下企业改制所遗留的问题,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向**市人民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市人民法院予以退回;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励 审判员 陈 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