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883民初2737号 原告:***(曾用名***),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梅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市黄坡镇城西路105号。组织机构代码19467155-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979年至2014年)。事实和理由:1979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原称黄坡公社工程队、黄坡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作。在工作期间,历任公司职工、施工技术员、质量检查员、建筑施工企业“五大员”工作。于1993年3月15日为被告的聘用干部(**县人事局作出的《**县人事局文件<吴人干[1993]58号>通知》决定:***(***)为**县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聘用制干部)。原告在被告处提供劳动,受被告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告到了退休年龄,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不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给原告,不给原告补缴相关“社保或医保”,致使原告至今还没能解决基本的养老生活等问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而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18]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在本案中,被告**七建公司原是黄坡镇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4年4月6日经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实行改制的决定,并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要求将**市第七建筑公司实施改制的请示》。**市深化企业改革协调领导小组于2006年2月7日作出吴企改办[2006]01号《关于市七建公司要求改制的批复》,同意被告进行公司改制,并要求改制必须在黄坡镇委、镇政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后由现法定代表人**个人出资142.7874万元购得公司的产权,并被批准更名为有限公司,上述142.7874万元用于被告公司改制职工的安置以及偿还职工集资款等。据此,被告在政府及所属部门的主导下进行企业改制,是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由此产生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或医保等纠纷是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至于被告其改制是否完成或更名为有限公司等,均不影响该改制行为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屠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