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3民初3398号
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沿沙路自编**万兴商务中心**(部位:301)。
法定代表人:程卓轩,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佛山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城区观绿路**恒实置业广场**楼1301-1306
法定代表人:林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洪,系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熙利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熙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卓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宏,被告***,被告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德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熙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58074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实际金额计至被告退还全部租赁物之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5672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实际金额计至被告清付全部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日,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支付租赁物一般性损坏赔偿费13717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被告清付全部租赁物一般损坏赔偿费之日,利随本清,利率按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和兴公司承担上述三项请求事项的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被告和兴公司签订《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由原告出租轮扣式脚手架给被告和兴公司总承包、被告***施工的高要碧桂园龙熹山49栋、50栋、51栋、52栋项目使用。合同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其中第四条对租赁物的用量、数量、规格、类型、租期作了约定;第五条对租赁物送货方式及验收作了约定;第七条对租金作了约定;第八条对租金的支付作了约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5项对被告和兴公司的担保责任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作了约定;第十一条对租赁物的退回及验收作了约定;第十二条对租赁物缺失与损坏处理作了约定;第十五条对合同的解除作了约定。合同签定后,原告即根据合同及被告***的通知,全面、切实、诚信地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却怠于履行合同,一直没有支付分文租金。期间,原告虽多次向被告***追讨租金,多次与被告和兴公司联系,要求其履行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两被告对原告均置之不理,拖欠租金达百万之巨。两被告违反合同没有诚信的行为,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极大困难。原告为维护企业生存,无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被告***辩称,原告计算租金有误,主张违约金过高。被告在后期向原告退还一部分租赁物,原告未进行验收,而是继续计算租金,包括部分损坏的,原告也没有给退货单。
被告和兴公司辩称,1.原告没有计算被告***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13次退货,没有如实计算租金,租金计算错误。2.原告计算违约金起止时间错误,违约金所依据的租金本金错误,原告没有提供损失依据,违约金按月2%标准计算偏高。3.原告在2018年1月18日分别向我方及被告***发送两份关于解除合同的函,明确解除本案的合同,我方依法不需要承担本案租金的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永熙利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产品送货单、产品退货单、轮扣式脚手架租金核算表、《关于申请划付租金的函》、《关于催促划付租金的函》、《关于解除合同的函》、EMS快递单、交寄邮件收据等证据,被告***、和兴公司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租金核算表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和兴公司对原告永熙利公司提交的《关于申请划付租金的函》、《关于催促划付租金的函》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永熙利公司对被告***、和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确认,认为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1日,***作为承租方(甲方),永熙利公司作为出租方(乙方),和兴公司作为担保方(丙方),三方签订了一份《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就甲方高要碧桂园.龙熹山49栋、50栋、51栋、52栋工程项目租用乙方的轮扣式脚手架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和兴公司,总工期约300日历天。材料进场日期2017年12月7日(具体以第一次送货的签收单为准)。租赁物包括3.1米立杆、3.0米立杆、2.5米立杆、1.9米立杆、1.6米立杆、1.3米立杆、1.0米立杆、0.7米立杆、0.6米立杆、0.4米立杆、1.2米横杆、0.9米横杆、0.6米横杆、可调上托。本租赁物使用范围的工程名称为高要碧桂园.龙熹山项目工程,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转移到其他工地使用,否则视甲方违约。本合同双方约定租赁物的总用量不超过800吨(其中0.6米横杆不超过10吨),实际使用量以签收单的确认数量为准。租赁物的总租期(暂定)300日历天,实际租用天数以各批次签收单的交货日期当天起至退回乙方仓库之日止的日历天数为准。甲方在使用前,应将总用量及各批次用量明细计划表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备好材料。每批次使用前,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送货。低于30吨的每车补助600元的运费。送货的单程装运费,全部由乙方负责包运送到达甲方工地,并承担送货时的装运费。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唐专桃、陈高敏、黄礼刚为货物签收人、核算人,乙方指定杨梓笛、梁振贤、陈海军为货物签收人、核算人。以上人员作为甲、乙方指定的有效代理人,其中一人的签字均具有合同核算依据法律效力。卸货时,甲方签收人员应与乙方送货人同时到现场对租赁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和清点,对核实后无异议的,甲方签收人应即时当场签字办好《签收单》交一份给甲方的收货人,交三份给乙方送货人。立杆和横杆租金为0.019元/米/天;可调上托租金为0.028元/支/天。租金总价款(暂定)人民币约800000元。实际租金总价款以甲方签收单的各批次租赁物数量乘以租期使用天数计算为准(乙方只开普票收据,如甲方确实需要发票,则租金单价要加收6.5%)。租赁期间租金款,从乙方第一次送货后的第二个月起,甲方开始按月支付,即每月付租金款一次(期),每月(期)租金,甲方于次月付清上月当期全部租金给乙方,依此类推至租赁完毕。如甲方连续3个月的租金仍有70%未支付给乙方的,视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停止送货并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以及有权收回已租给甲方使用的租赁物,并追索甲方所欠全部租金款、双程装运费、打包费、货物缺失和损坏赔偿费等。租赁物部分或全部甲方使用不足150天的,全部或不足部分按150天计算甲方的租金,超过150天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甲方留用部分未退回的租赁物,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甲方租金至退清之日止。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证人(丙方为甲方的总包方,甲方是丙方的专业分包方。甲方要接受丙方的管理和从丙方处获得工程款),当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方承担本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自甲方该工程开始使用乙方租赁物之日起,至租赁物全部退回给乙方并与乙方办结《合同核算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且款清为止。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付款,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甲方所欠每一期(月)的租金按每月的2%计算至款清之日为止,如甲方的付款不足以全部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时,违约金优先于租金的支付。当甲方租用完毕确定退回前,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负责将全部租赁物在工地分类分规格打好包、装车,送回到乙方仓库签收,该单程的运费、装车费、打包费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退回的租赁物如发现与乙方原租赁物的质量等级不符、规格型号与送货的不相一致、或已锯断的、包括压扁、弯折、上托缺失托板等严重损坏到无法修复的,乙方有权一律拒收,严重损坏的材料均由甲方按约定原价格赔偿给乙方。甲乙双方指定的委托人员进行对数量和质量的清点验收,对已确认的,双方人员在《退货单》上确认签字,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作为核算依据保存。甲方退还租赁物对缺失或严重损坏和一般性损坏部分(即还能修复)的赔偿方式按下列赔偿计价执行:租赁物缺失或严重损坏的,立杆、横杆原价格为5000元/吨,上托原价格为23元/个;立杆、横杆、上托螺杆或托板轻微弯曲、脱焊的,10元1支/个;轮扣、扣头部件脱落或缺失、断裂的,15元1支/个;螺帽损坏或缺失、上托螺杆有水泥损坏或需清理的,6元1支/个。自甲方工程主体封顶,租赁物使用完毕,且大部分租赁物已退回给乙方后,双方代表人员进行合同核算。自乙方向甲方合同约定地址投寄出或当面递交的《核算书》后的10天内,甲方应与乙方进行核对该核算书,并在该核算书上签字确认,除甲方对乙方递交的《核算书》在核对有效期限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的存在错漏、有争议、差错等项目的合理原因外,否则该核算书视甲方已确认,作为甲乙双方最终核算的依据。并在其后10天内一次性将租金、赔偿金及违约金等全部付清给乙方。如甲方欠下乙方租赁物要即时计付物值金(即赔偿货物原价格),否则仍当租用,续收租金。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依照合同交付租赁物,甲方租用租满及退清乙方全部租赁物完毕,付清租金等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因甲方连续三个月履行付款不足70%的,甲、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签订上述合同后,永熙利公司依约向***提供立杆、横杆、可调上托等建筑材料,具体交付时间及数量为:
1.2017年12月7日,2.5米立杆1000条,0.7米立杆900条,托头960条,0.9米横杆4788条。
2.2017年12月13日,3.1米立杆600条,2.5米立杆600条,0.7米立杆600条,0.4米立杆400条,托头1200条,1.2米横杆1083条,0.9米横杆2128条。
3.2017年12月15日,3.1米立杆600条,2.5米立杆600米,0.7米立杆600条,0.4米立杆400条,托头1200条,1.2米横杆1083条,0.9米横杆2128条。陈高敏签收时备注:1.2米横杆断3条,0.9米横杆少1条、断裂15条。
4.2017年12月17日,托头1200条,0.9米横杆4522条,2.5米立杆1000条,0.7米立杆900条。
5.2017年12月18日,托头1200条,0.9米横杆5054条,2.5米立杆1100条,0.7米立杆600条。
6.2017年12月26日,1.2米横杆2166条,0.9米横杆2660条,托头1440条,3.1米立杆1400条。
7.2017年12月27日,1.2米横杆2166条,0.9米横杆2660条,托头1440条,3.1米立杆1400条。
8.2017年12月28日,1.2米横杆2888条,0.9米横杆3990条,托头1200条,2.5米立杆1200条,0.7米立杆1200条,0.4米立杆400条。
9.2017年12月29日,1.2米横杆2888条,0.9米横杆3990条,托头1200条,2.5米立杆1200条,0.7米立杆1200条,0.4米立杆600条。
10.2018年1月2日,托头1200条,1.2米横杆1805条,0.9米横杆4256条,2.5米立杆1200条,0.7米立杆1200条。
11.2018年1月3日,托头1200条,1.2米横杆1805条,0.9米横杆4256条,2.5米立杆1200条,0.7米立杆1200条,0.4米立杆1000条。
12.2018年1月13日,托头1920条,0.9米横杆3192条,2.5米立杆1600条,0.7米立杆1500条。
13.2018年1月14日,托头1920条,0.9米横杆3192条,2.5米立杆1600条,0.7米立杆1500条,0.4米立杆2000条。
14.2018年1月17日,托头2400条,0.9米横杆3192条,2.5米立杆2000条,0.7米立杆2100条。
15.2018年1月24日,托头1680条,0.9米横杆3192条,2.5米立杆2000条,1.9米立杆800条,0.7米立杆900条。
16.2018年3月7日,托头1680条,0.9米横杆5054条,2.5米立杆1000条,0.7米立杆900条,0.4米立杆2000条,1.9米立杆800条。
17.2018年3月11日,托头2160条,0.9米横杆2926条,2.5米立杆1300条,1.9米立杆800条,0.7米立杆900条。
18.2018年3月20日,2.5米立杆1000条,1.3米立杆1000条,0.7米立杆900条,托头1200条,0.9米横杆2128条。
***向永熙利公司归还了部分建筑材料,具体归还时间及数量为:
1.2018年4月29日,0.9米横杆5832条,0.7米立杆1454条,2.5米立杆1297条,其中0.9米横杆断头、弯曲的有86条,0.7米立杆弯曲有14条,2.5米立杆轻微破损、弯曲的有85条。
2.2018年5月4日,1.2米横杆1079条,0.9米横杆3167条,2.5米立杆1200条,0.7米立杆1800条,其中1.2米横杆弯曲、断头的有25条,0.9米横杆弯曲、断头的有48条,2.5米立杆弯曲、破损的106条。
3.2018年5月6日,3.1米立杆608条,2.5米立杆500条,1.9米立杆100条,0.7米立杆900条,1.2米横杆1447条,0.9米横杆1329条,托头1440条,其中3.1米立杆弯曲42条,2.5米立杆弯曲25条,1.2米横杆断扣9条,0.9米横杆断扣11条,托头螺母损坏、缺失、托板脱落共53条。
4.2018年5月9日,0.9米横杆3190条,1.2米横杆1083条,3.1米立杆800条,2.5米立杆400条,0.7米立杆300条,其中0.9米横杆断扣、扣头脱落38条,1.2米横杆断扣8条、弯曲10条,3.1米立杆弯曲26条,2.5米立杆弯曲6条。
5.2018年5月10日,0.9米横杆2924条,托头1194条,3.1米立杆300条,2.5米立杆800条,0.7米立杆222条,1.9米立杆20条,1.3米立杆9条,其中0.9米横杆断扣、扣头脱落共49条,托头螺帽断、缺失52条,3.1米立杆弯曲15条,2.5米立杆弯曲33条。
6.2018年5月11日,3.1米立杆100条,2.5米立杆800条,0.7米立杆1500条,0.4米立杆1000条,托头960条,0.9米横杆3192条,其中3.1米立杆弯曲3条,2.5米弯曲11条,0.9米横杆断扣21条,托头螺母断、缺失24条。
7.2018年5月16日,1.2米横杆1440条,0.9米横杆5303条,托头480条,2.5米立杆200条,0.7米立杆300条,其中1.2米横杆断扣28条,0.9米横杆断扣61条,2.5米立杆弯曲3条,0.7米立杆弯曲3条,托头螺母断、缺失12条。
8.2018年5月19日,1.2米横杆722条,0.9米横杆4256条,2.5米立杆200条,1.9米立杆400条,0.7米立杆1200条,0.4米立杆1000条,其中1.2米横杆弯曲、断扣30条,0.9米横杆断扣56条,2.5米立杆弯曲16条,1.9米立杆弯曲3条,0.7米立杆弯曲5条。
9.2018年5月26日,托头720条,1.2米横杆361条,0.9米横杆2660条,2.5米立杆1400条,1.9米立杆100条,0.7米立杆300条。
10.2018年6月2日,3.1米立杆300条(其中弯曲的有11条),2.5米立杆600条(其中弯曲的有18条),1.9米立杆100条(其中弯曲的有3条),0.7米立杆1500条,0.4米立杆1000条,0.9米横杆2660条(其中断扣108条),1.2米横杆361条(其中断扣12条),托头1200条(其中螺杆有水泥48条,断螺母28条)。
11.2018年7月21日,3.1米立杆300条,2.5米立杆600条,0.7米立杆1200条,0.4米立杆1500条,1.2米横杆1440条,0.9米横杆2394条,顶托480条,其中0.9米横杆断扣6条,2.5米立杆弯曲4条,1.2米横杆有1159条是高明工地退回。
2018年3月25日,永熙利公司出具轮扣式脚手架租金核算表,载明2017年12月份、2018年1月份、2018年2月份租金分别为19493元、81878.3元、87827.2元,租用方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27日在上述三张租金核算表签名确认。2018年6月10日,永熙利公司出具轮扣式脚手架租金核算表,载明2018年3月份、2018年4月份、2018年5月份租金分别为109488元、111687元、86582.5元。永熙利公司并出具核对表,记载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租金496955元、滞纳金12342.682元,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应付未付租金及滞纳金合计509297元。租用方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10日在上述三张租金核算表以及核对表签名确认。2018年9月22日,唐专桃在上述六张核算表上签名确认,并在核对表签名确认2018年12月至2018年5月份总租金为496955元。
据永熙利公司出具的轮扣式脚手架租金核算表,截止至2019年5月31日,未归还的租赁物包括:3.1米立杆2192条,2.5米立杆12803条,1.9米立杆1780条,1.3米立杆991条,0.7米立杆9124条,0.4米立杆4800条,1.2米横杆9752条,0.9米横杆31455条,托头21606条。
2018年7月8日,永熙利公司向和兴公司发出《关于申请划付租金的函》,要求和兴公司支付租金4969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342元。***在2018年7月13日签名确认收到该函件,并承诺在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租金496955元。2019年1月18日,永熙利公司向***、和兴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合同的函》,要求***、和兴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等全部款项,返还尚未退还的全部租赁物,并解除合同。
因多次致函***、和兴公司要求付款无果,永熙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和兴公司在庭审中抗辩已向永熙利公司退还部分货物,并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中送货单记载退货时间介于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5月25日,送货单上有吴某1、吴某2的签名。***、和兴公司申请证人吴某1、吴某2出庭作证,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吴某1在庭审中陈述:我帮陈林的岳父即***拉建筑材料(螺丝头、拉杆、立杆)到广州番禺的一个仓库,我不知道仓库的具体地址,只认得路。2019年5月底6月初拉过货,之前也拉过很多次,但时间不记得。每一次拉货都是晚上,在仓库门口睡觉,第二天早上7点半我拍门,有人开门,我把车倒进去,仓库里的人用吊龙把货物卸下去。我不知道仓库是谁的,陈林带我到该仓库,告诉我把货拉到该仓库,我就把货拉到该仓库。我送货时交单据给仓库的人,但仓库的人(一男一女)不签单,我打电话给陈林,陈林说他自己处理,让我把货卸下,清点扎数就可以。我确认***、和兴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的签名是我和我哥吴某2的签名,是在装货时签的。我们在高要碧桂园、高明香格里拉的工地装货,货全部送到同一个地址。每次都有将送货单给仓库人员,因为对方要清点扎数,我不认识仓库里的人,熟悉面孔,但不知道名字。对方没有给退货单,有几份送货单签了名,不签名的理由是需清点数目、坏的需维修,称再跟陈林确认。第一次送货是2018年10月份左右,即9-11月份左右。
吴某2在庭审中陈述:我从事运输工作,吴某1与我是兄弟关系,和我一同做运输,我们有两辆车。***是请我们运输的老板,我与其女婿陈林比较熟悉。我帮陈林退货到什么利公司的仓库、工地,仓库在番禺石基,具体地址不清楚,工地在广州医药港工地,曾有退过几次货到该工地。退的货包括立杆、顶架、拉杆、上托。从2018年开始退货至2019年5月份,每次拉货要收运费,所以我自己有单据。刚开始,有几次送货到工地,有人清点签单,后来拉货到仓库时,卸货的人不签单,其他人称要清点货物,由老板自己对数。***、和兴公司提交的2018年4月27日的送货单不是我们兄弟签名,其余单据均是我们兄弟二人的签名。陈林叫我们送到广州荔湾医药港工地的,送到工地的货有从高要碧桂园装的货,也有从高明香格里拉装的货,送到仓库的货是从高要、高明装的货。
诉讼中,和兴公司申请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向番禺石基镇派出所调取监控视频,以查明在2018年10月16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向永熙利公司仓库退货卸货的事实。本院予以准许并出具律师调查令,但直至本判决作出之日,和兴公司未提交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永熙利公司与***、和兴公司之间签订的《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永熙利公司依约向***提供租赁物,***理应向永熙利公司支付相应租金。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为496955元。***在2018年6月2日、2018年7月21日退回部分租赁物,尚有3.1米立杆1592条、2.5米立杆11603条、1.9米立杆1680条、1.3米立杆991条、0.7米立杆6424条、0.4米立杆2300条、1.2米横杆7947条、0.9米横杆26401条、托头19926条未予归还,合同约定立杆和横杆租金为0.019元/米/天,可调上托租金为0.028元/支/天,经计算,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为561119元,即***应当向永熙利公司支付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租金1058074元,2019年3月1日起未退还租赁物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至租赁物退还之日止。***、和兴公司抗辩除上述退货之外,还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5月25日期间退货13次,并提交了送货单以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退货的,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永熙利公司,***负责将全部租赁物送回到永熙利公司仓库签收,由双方指定的委托人员对数量和质量进行清点验收,对已确认的,双方人员在《退货单》上确认签字,***执一份,永熙利公司执三份作为核算依据保存。因***、和兴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未经永熙利公司指定的委托人员签名确认,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退货主张,故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未及时支付租金的行为造成永熙利公司的损失,永熙利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所欠每一期(月)的租金按每月2%计算至款清之日为止。和兴公司抗辩上述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永熙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未及时支付租金除造成利息损失之外,还造成其余损失,故本院酌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每月1%计算,永熙利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经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违约金为77836元,2019年3月1日起违约金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轮扣式脚手架租赁合同》约定,***退还租赁物对一般性损坏部分(即还能修复)的赔偿方式为:立杆、横杆、上托螺杆或托板轻微弯曲、脱焊的,10元1支/个;轮扣、扣头部件脱落或缺失、断裂的,15元1支/个;螺帽损坏或缺失、上托螺杆有水泥损坏或需清理的,6元1支/个。据双方确认的产品退货单记载,立杆、横杆弯曲631条,托头损坏217条,横杆断扣407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需向永熙利公司赔偿13717元(631条×10元+217条×6元+407条×15元=13717元)。永熙利公司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利息以13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对涉案债务,和兴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和兴公司应就***上述拖欠租金、赔偿费用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兴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追偿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1058074元,2019年3月1日起未退还租赁物(包括3.1米立杆1592条、2.5米立杆11603条、1.9米立杆1680条、1.3米立杆991条、0.7米立杆6424条、0.4米立杆2300条、1.2米横杆7947条、0.9米横杆26401条、托头19926条)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立杆和横杆租金为0.019元/米/天,可调上托租金为0.028元/支/天)计算至租赁物退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为77836元,2019年3月1日起违约金以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一般性损坏赔偿费13717元及利息(利息以13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佛山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永熙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47元,由被告***、佛山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肖晓丹
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