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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566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7日,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炘洁,新疆美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499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新联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8,92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8,89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