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301民初1421号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乙,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系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巴河县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王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2,158元,由原告新疆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