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185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百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1栋17层11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百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5民终493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百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案款7926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89元,实际给付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须知,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4年4月1日、5月13日、8月6日,共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开设银行、微信以及支付宝账号17个,账户余额均为零星小额,已依法查封、冻结;
3.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机动车辆;
4.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开户情况,土地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2024年5月13日、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及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7.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未购买理财型及分红型保险;
8.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依法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的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疆金百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穷尽调查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