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西后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5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