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03执3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监事兼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运行监管中心(乌鲁木齐市城市废弃物监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8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3执3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