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新0105执2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齐市新市区舟街888号一期9号楼3单
301号。
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
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八层806-V。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0105呡初426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000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490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6年4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分别于2026年4月2日、2026年4月7日、2026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2.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2007年车牌号为新A5QT**雅阁汽车一辆;2012年车牌号为新AXXX**菲亚特菲跃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新A4DY**长安牌汽车一辆。均为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价值与条件。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开户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查找,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于2026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告知申请人,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果在本案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如你方需要继续续封财产,在财产查封期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续封申请书,否则视为你方放弃续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