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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1852号
原告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卢赞赞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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