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与福州顾德展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6964号
原告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公司)与被告福州顾德展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顾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明、唐葵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顾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采购合同协议书及结算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现顾德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对于盛德公司请求顾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盛德公司请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盛德公司未提交送货单证明供货时间,故本院仅支持结算协议书出具之日起的违约金的请求,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8日,盛德公司(供方)与顾德公司(需方)签订大兴021a、021c地块暗藏水箱及面板物资采购合同协议书,载明需方就021a、021c地块暗藏水箱及面板供货事宜与供方达成一致,本采购合同总价为816 699.94元,供货总周期为90日历天,自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至货物全部到达需方指定位置。本工程属一次性到货:自全部货物送抵大兴项目现场,且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需方向供方支付已到货物货款总额100%的款项,同时供方须向需方提交相当于已到货物货款总额的销售发票。顾德公司在合同尾部需方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上述合同协议书包含合同条件附件,违约责任章节载明如需方未能按期支付供方应得数额之货款,则供方有权要求需方按供方应得数额货款扣减应分摊充任货款的预付款后,以每日历天万分之一(0.1%)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或下一批货物之货期按需方付款延误的期限顺延。供方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盛德公司依照约定向顾德公司供货。 2019年1月22日,盛德公司与顾德公司签署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载明:经双方核对并同意,最终结算合同款项900 704.73元。需留存于业主方的保修金金额0元。顾德公司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盛德公司陈述,顾德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支付722 957.76元、10月10日支付46 563.94元,至今欠付131 183.03元。 盛德公司陈述,对于顾德公司付款部分盛德公司累计已经全额向顾德公司开具金额769 52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续顾德公司联系不上。 盛德公司陈述,最后一批货物为2018年2月4日供货完毕,相关送货单交付顾德公司了,无法提供。
一、福州顾德展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1 183.03元及违约金(以131 183.03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盛德诚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公告费260元,均由福州顾德展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 雪
法 官 助 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常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