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武汉市振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某某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新洲区旧街城楼寮茶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武汉市振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
法定代表人:桂念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正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洲区旧街城楼寨茶厂,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
法定代表人:***,该厂负责人。
***与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振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佳源自来水有限公司、新洲区旧街城楼寮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中民商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2015)***中执字第00085号】,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中执字第0008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香郡***21栋1-3层泓21号(房屋权证号为市2014005316号)、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房屋权证号为岸**)的房产,并于2018年4月8日作出(2015)***中执字第00085-8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上述房产(查封期限:2018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解除对**名下前述房产查封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梦湖香郡***21栋1-3层泓21号(房屋权证号为市2014005316号)、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房屋权证号为岸**>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淑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